第46章 判决 (第6/8页)
事实及理由,我作为公诉人,指控被告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非法储运危险物并危害公共安全。请法官大人斟酌考虑直接裁决。”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戴莎向法官和陪审员们致意后,走回控方席。 …… 此时,法庭上鸦雀无声,所有人都在等法官的表态。 “鉴于此案的复杂性,休庭1小时,请陪审团进行评议。”霍顿法官思索再三后,并没有如戴莎所愿进行直接裁决,而是照常推进陪审团判定事实的程序。他向陪审员们简要说明了本案须经判定的关键事实以及可采用的证据,但其中不包括6月17日晚德肋和亨利被问讯的记录档案。 但是,判定事实的依据,是以主观故意的证据链为重,还是以严格责任的事实链为主呢?我在法庭靠后的旁听席上,听不太清这部分的内容。按照昨天在图书馆补习的法务科普知识,这种轻罪似乎同时适用于这两种原则。我想,这就是戴莎面对证据不足困境时的无奈之选吧,如果能先以危害公众安全罪拿下对方,说不定还能再独立追究后续的过失杀人罪名,即使后者实现不了,至少也能制裁并控制对方。 我回忆着戴莎的最后演讲。她的发言中完全没提到聚能联合集团半个字,似乎在努力将德肋个人与聚能联合集团作切割。这可能是她面对一群工商界关系人的妥协策略吧,将责任都甩到德肋个人头上,说不定能让对方陪审员作出公正些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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