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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章 屯田七策(下) (第2/5页)
立屯垦军法五则。
一,屯丁昼出耕作,暮时归营,不得轻出。
二,屯田之地杂处乡野,左右临村,乡人仇外,必多以提防。平日相交,不得与之冲突。
三,屯丁之间,不得相欺。
四,禁食生水。
五,谨慎用火。
共计五条。
屯田第四策,为管制。
自乡勇中,cH0U调JiNgg伍长,升任百夫长,充为各屯田之所管制之官。
再者,粮食补给,另立人手,自涿州城至各屯田所,月补一次。
盐巴等物,按月供给。
屯田第五策,为卫戍。
一为,自戍。各屯田之所,百人发矛二十根,弓五张,箭一百,足震慑豺狼猛兽,及窥觑之人。
二为,巡守。募青壮三百人以为兵,编习战阵,授其战法,兵甲戈矛弓弩具备,更严其军纪。
而後,此部巡守之兵,往来各处,以张声势,人见我数百兵士,断不敢相欺,屯田之所於是安稳无扰。
屯田第六策,为防疫。
屯田之所无医无药,可派医官挟药循期往治,不使屯丁有病无医,亦不使生疫。
屯田第七策,为牧畜鱼猎等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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