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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文章的刑事风险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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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yin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yin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yin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yin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yin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yin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yin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yin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yin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yin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in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yin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yin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yin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yin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yin秽影碟、软件、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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